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41号】

2015-4-3 22:25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落实各项节能减碳目标任务,强化区县企业责任


  十、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强化区县企业责任

  (二十一)区县政府对本区县节能减排降碳负总责。各区县要严格控制本区县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商业等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和管理。重点抓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节能环保准入、产业结构调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住宅等市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重点监控单位以及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进行检查,全面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十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纳入市属工业、建设、交通、商业等领域国资企业考核。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领域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度节能和能耗总量控制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扎实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能源和碳排放利用状况报告等工作。对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万家企业”,应组织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推进万家企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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