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41号】

2015-4-3 22:25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深化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六、深化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十)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建民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域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其中装配式住宅200万平方米。全面完成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制度。大力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能源审计100幢、实施能耗公示30幢、推进能效测评标识30幢,推广全装修住宅200万平方米。推广绿色施工,推进节约型工地建设。完善路灯管理长效机制,推广发光二极管(LED)路灯应用。

  (十一)规范建设行业污染防控。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进建筑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继续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全市拆房工地降尘设备安装率达到85%。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中心城区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98%,郊区达到95%。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规范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加强密闭化、防遗撒管理和执法监管。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中心城区道路冲洗率达到75%以上,郊区县达到45%以上。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和立面绿化等立体绿化,推进林业建设养护。结合污水厂提标改造,强化污水厂废气治理,规范污泥处理和运输。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和其他领域建筑节能降碳。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协调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0项以上。加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源计量统计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36家,大力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强商业、旅游、金融等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推进绿色旅游饭店、低碳大型卖场等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严禁能源消费包费制,抓好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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