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考核目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054.87吨和1668.45吨。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鼓励长流程炼钢企业逐步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
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局,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菱镁、
有色金属、
化工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落实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严格规范项目管理,严禁新建单窑产能10万吨以下的轻烧氧化镁窑炉和单窑产能5万吨以下的烧结镁砂窑炉。持续提升镁质材料产业集中度,引导镁质材料生产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绿色矿山,2024年底前持有效证照的菱镁生产矿山9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2025年底前持有效证照的菱镁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大菱镁采矿权整合力度,着力解决菱镁矿山“多、小、散”
问题,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小型菱镁矿山进一步自主整合。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鼓励企业按照绿色工厂标准建设改造,推动菱镁行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标准建设。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进钢结构、工程机械等行业企业,在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符合绿色
建材标准的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强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五)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营商局)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保质保量完成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
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油气、电网、发电等国有企业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防止散煤复烧;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巩固清洁取暖成效。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每年定期开展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公转铁”“公转水”,推动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采用铁路、水运、管道等绿色环保运输方式。推动具有铁路专用线的钢铁企业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比重达到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鞍钢有限公司、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协调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
公交、环卫、邮政、出租(含网约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运行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公交车。(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营口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
实施轻型车和中型车国6B排放标准。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标准及规范,强化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检查,年度抽查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营口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营口机场、沈阳铁路局营口车务段)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品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监督燃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非标油品问题线索进行追溯,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升岸电设施使用率。(牵头单位:营口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强化扬尘污染和精细化管理
(十二)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加大涉及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等重要路段保洁力度。加强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域建成区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按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问题排查、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完成废弃矿山修复,生产矿山应绿尽绿。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企业应采取封闭、苫盖、喷淋、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矿石开采、破碎、装卸、输送过程以及矿山道路、排岩场、尾矿库扬尘。加强矿石、岩石外运车辆苫盖、遗撒监管,确保出矿山前苫盖完全、运输过程无遗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工业企业堆场、砂石场应采取封闭、苫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有效控制物料的贮存、装卸以及场区道路扬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六)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
石化、化工、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七)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
减排。2025年底前全市在产钢铁企业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停产钢铁企业在复产前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排查锅炉和炉窑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十八)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推动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并正常使用。督促县(市)区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露天烧烤管控,对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露天烧烤行为依法取缔。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畜禽低蛋白日粮技术;引导畜禽养殖场及时对污水、粪便进行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实现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推进各县(市)区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升空气质量分析研判、预警能力。修订完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提高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二)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增设并优化县(市)区空气质量点位,试点开展重点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在污染严重乡镇增设小微站。定期更新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全覆盖。推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二十三)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高热点网络、船舶尾气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优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建立市级异地交叉监督帮扶工作体系,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针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运输车辆遗撒、秸秆焚烧、油品和煤品质量监管、餐饮油烟、移动源尾气排放等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营口海事局)
(二十四)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传输规律研究和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二十五)推动完善
法规标准。配合省级部门完成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和燃煤锅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对照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的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加快推进重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监督帮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八)开展全民动员。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
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多渠道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