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建议与措施

2014-4-18 23:14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一)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

       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我国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并形成了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股指期货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股指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股指期货合约。

       为保证股指期货合约的功能发挥与不被操纵,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当前我国现有股票指数都存在一些问题,沪、深交易所联合编制的300指数的运行情况还有待验证。从我国股市特征来看,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成份指数的流通市值应占我国股票A股总市值的50%以上,以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不被操纵。其次,在合约其它条款如交易单位、涨跌停板、头寸限制、结算价、保证金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既有利于股指期货流动性又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设计。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

       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严密风险管理制度。在账户管理上,必须要求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以加强风险控制。在结算制度上,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投资者必须在交易前缴纳足够保证金,在收盘后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同时建立市场准入、每日无负债结算、大户持仓报告、市场稽查、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制度,并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以防范与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

(四)加强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协调。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是与证券市场相隔离的,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也不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监控与运作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打破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间的壁垒,加强两个市场间头寸的统一管理,建立风险的联合管理机构等。

(五)完善股指期货的投资主体。

       任何一个市场要顺利运行下去,具有相应的市场交易投资主体是一个必备条件。从交易性质看,一个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缺一不可,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供求的平衡与功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应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保持一定平衡,以保证市场的稳定与活跃。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应该确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初期,可通过要求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限额来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分参与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广大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放开。在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结构中,我国要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大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发展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同时积极发展各种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进行理性交易以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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