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审查确定。
第五条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不免除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