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 碳
排放权交易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制度。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省碳排放控制目标,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标准和碳排放配额。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可自愿对合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量核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当年度碳排放配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
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预留全省年度配额总量中的5%用于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调控,15%用于新增企业或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新增设施。
第八条 企业新增设施引起产能变化或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行为的,相关企业须在发生变化、变更后的30日内,向省碳排放权主管部门申请,其碳排放配额须重新核定。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中国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抵消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10%。一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抵减一吨碳排放量。
第十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须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缴纳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和(或)规定比例内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于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企业缴纳的配额、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配额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