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规则

2015-4-5 23:27 来源: 湖北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
(二)合法拥有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三)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四)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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