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
(一)碳排放配额;
第十三条 碳
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政府审定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机构应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安全、透明运行。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采取电子竞价、网络撮合等方式实施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必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四章 报告与核查
第十五条 实行碳排放强制报告制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必须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接受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
第十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