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规则

2015-4-5 23:27 来源: 湖北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和监管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变更、冻结、托管、缴纳、抵消、注销等情况,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价格异常波动。

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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