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规则

2015-4-5 23:27 来源: 湖北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因未能缴纳与实际排放量相等配额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数据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其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按上一年度配额的一半予以发放。(本文来源易碳家杂志)
第二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出现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在本省核查的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碳排放为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中化学反应以及消耗电力等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本文来源易碳家杂志)
碳排放配额是经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并允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在特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计。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特定交易场所对合法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由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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