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
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
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
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方式有哪些?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三、扶持的对象有哪些?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扶持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扶持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项目。
五、扶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方面?
扶持的主要内容包括包含产业节能减排降碳、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循环经济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如太阳能光伏补贴、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示范试点、先进单位表彰等十个方面。
六、申报的流程包括哪些?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材料。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政策咨询:33371736 静安区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