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的三种类型和五大发展趋势

2015-4-8 05:07 来源: 环境工程 |作者: 常纪文

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纷繁复杂、各具特色,并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国外环境管理体制什么样?体制建设有哪些新趋势?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国外环境管理体制的类型

  一些国家的环境监管机构随着国内环境形势的变化在改革,也有一些国家的环境监管机构始终如一,如瑞士的环境监管机构名称,从1994年至今始终是联邦环境、交通、能源通讯部,下辖联邦环境局和国家森林局等机构。挪威的环境监管机构组成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但是其名称在2014年由环境部(包括自然管理局、国家污染控制局和文化遗产局)变更为自然和环境部。综合来看,国外环境监管体制主要有如下类型:

(一)环境监管职能趋向独立和综合。

一是将环境保护机构从综合性的大机构中独立出来,抑或是从无到有,设立新的环境保护部门。如1994年希腊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为环境、计划和公共工程部,2014年环境保护部门已从这一部门独立出来,并命名为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部。冰岛在1994年尚未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而在2014年已成立环境和自然资源部、渔业和农业部等部门来承担环境监管职责。新西兰亦是如此。

  二是做大做强环境部门,把自然资源、公园管理等职权纳入广义的环境保护部门。1994年,加拿大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机构包括环境部、公园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和核安全委员会等部门;而在2014年,已整合为环境部和核安全委员会。

  1994年,保加利亚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机构主要有环境和水资源部、环境执行局、农业和林业部(下设国家林业局)、经济和能源部、核能管理局等;而在2014年,上述诸多部门已合并为环境和水资源部。1994年,捷克设立环境部、矿业局和国家核安全办公室,以对环境进行监管;而在2014年,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能已由环境部统一行使。1994年,波兰已设立环境部、环境监察总局、能源管理局;而在2014年,统一合并到环境部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单独设立环境保护执行或者监察机构的国家,大部分已将其合并到环境保护部门之中,实行管理、执法和监督的三权合一。

(二)环境保护和其他临界领域监管职能趋向合并。

一是遵循管理效率原则,将狭义的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但是突出个别重要自然资源的保护。如1994年德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包括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2014年,上述机构除了维持联邦食品、农业和林业部的机构名称不变以外,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吸收建设职能并更名为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

  据推测,将建设职能纳入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设和核安全部,可能和德国建设活动减少有关。

  二是疆域较小且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稳定的国家,结合国内环境管理成熟程度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将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整合。如1994年,西班牙相关的机构为环境部、工业能源部和农业、渔业和食品部;而在2014年整合成农业、食品和环境部。1994年,意大利设立了专门的环境部,而在2014年,却已经和其他部门合并成为环境、领土和海洋部。1994年,拉脱维亚已有独立的环境部,但是在2014年和其他部门合并整合成为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1994年,荷兰已设立住房、体育和环境部,农业、自然资源和渔业部,交通、公共工程和水管理部;而在2014年已整合成为基础设施和环境部。此外,疆域广阔的澳大利亚也采取这种模式,1994年成立环境和水资源部,在2014年把人口、社区等监管职能纳入进来,成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水、人口和社区部。

  三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在中央政府内设立由政府首脑牵头的部际委员会。如意大利设有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日本曾设立公害对策审议委员会。各国所设立的部际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协调各部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行动等内容。

(三)环境保护职能趋向分散.

一是将一些特色或者重要领域的监管部门从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出来。主要表现为:其一,核安全监管独立于环境监管。如1994年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包括环境保护署和能源部;而在2014年,除了保全这两个机构之外,还有已设立的联邦核管会。1994年,法国的环境监管机构为环境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而在2014年环境监管机构不仅有前述两个部门合并成立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还包括独立成立的核安全局。1994年,英国的环境监管机构有英格兰环境部、北爱尔兰环境部、苏格兰环境部,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等部门;而在2014年,核监管办公室已经独立,环境部和其他部门合并成为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日本1994年的机构名称为环境厅(包括气候变化)、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而在2014年,环境厅早已升格为环境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名称没有改变,核安全监管委员会作为单独监管部门已经成立。韩国也是如此,1994年,其环境监管机构包括环境部、国土海洋部、农水产食品部;而在2014年,国土海洋部已经拆分成国土交通部和海洋水产部,农水产食品部演变成农林畜产部,并独立设立了核安全与保安委员会。其二,将能源监管独立于环境监管,如立陶宛于2014年在环境部之外增设能源部。

  二是将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和狭义的环境保护相区别,分别成立机构,如俄罗斯除了设立自然资源与生态部、能源部之外,还设立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与核能监督总局。

  三是把环境和自然资源整合到相关的领域甚至不同的部门之中。如1994年,爱尔兰的环境监管相关机构为环境部,农业、食品和林业部;2014年,上述机构职权已经由以下3个部门分担:环境、社区和地方事务部,农业、海洋和食品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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