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发布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措施,上述3个文件已从今年3月起与《条例》同步实施。
这3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有哪些特点?实施后将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哪些作用?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津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处罚五花八门
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说,根据《条例》共梳理出25种环保部门可以行使的处罚权力,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中,采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以下简称“规范表”)的形式作了具体限定。“比如《条例》规定,对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处以10~100万元行政处罚。这个跨度区间很大,什么样的情况罚10万,什么样的情况罚100万,都需要进行规定,才能避免出现对同种违法情形处罚五花八门的现象。”他说。
翻开规范表,记者看到,它由20个分表组成,按照违法情节、类别的不同,单次可处以从最低200元到最高100万元不等的处罚,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表》中均规定最高可处罚至100万元。
“什么情况罚多少,都是严格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确定的。”杨家辰说,如《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规范表中则相应规定,在出现超标的情况下,对35蒸吨以上锅炉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再加上30万”元。对10至35蒸吨锅炉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加上20万”元。对10蒸吨及以下锅炉和其他排放源的处罚额度为“10万乘以超标倍数,加上10万”元。“也就是说,对上述情形,最低可罚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杨家辰告诉记者,自由裁量权规范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两者配合实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他举例,一台35蒸吨以上锅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违法行为,过去最高可以处罚10万元,而现在则最低可以处罚40万元。如果这一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20天内仍未改正,则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最低800万元。“罚款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算好得失账,能够回到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道路上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同时对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对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后果严重,反映强烈;区域敏感,影响恶劣;不听劝阻,再次违法;超标量大,危害面广”等要素的,实施从重处罚。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等要素的,则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