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气条例旗下新增“三利剑”

2015-4-8 10:36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约谈违法企业负责人,有钱也难任性

自今年天津“两会”上,《条例》通过以来,《条例》中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天津市环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对《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实施寄予较高期望,而这源于他在工作中的亲身感受。他说,在为企业授课讲解新《环保法》过程中,曾与一些企业负责人有过交流。有企业负责人表示,作为一个盈利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企业,因为环境违法被处罚几万、几十万,对企业来说如九牛一毛,无法感到“切肤之痛”。但如果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约谈并被曝光,则会影响到企业形象和企业领导个人声誉,进而影响到企业和个人的发展。他说:“这位企业负责人说了大实话,声誉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时甚至比单纯赚钱更为重要。约谈曝光,罚的是声誉,可以让有钱的企业也不敢再任性。”

《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约谈工作应于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约谈过程中,环保部门将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被约谈人须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将登载至环保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被约谈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环境管理或环境执法中的从严、从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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