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可作为处罚依据
2014年,为加强污染源在线监管能力建设,天津市为占全市90%以上废水排放量和90%以上工业燃煤废气排放量的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了这部分企业的在线监测管理,同时还计划着接下来进一步扩大这一比例。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线监测是重要的环境管理技术手段,但在《条例》出台之前,在线监测数据却一直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与在线监测处于同样尴尬境地的还有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其取得的数据同样只作为执法参考,而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如果没有被赋予可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就不会有威慑力。”这位负责人说,《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在线监测有效数据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为老虎装上了牙齿。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范围、证据取得和应用程序,规范了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规定,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浓度)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为超标排放。根据自动监测有效数据统计的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为超总量排放。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值的,为机动车超标排放。
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和有效数据统计超总量指标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标且无争议的,或者有争议经复测仍超标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标车辆信息在环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篡改、伪造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由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