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 此后, 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兰(1992年)、丹麦(1992年)、斯洛文尼亚(1997年)、意大利(1999年)、 德国(1999年)、 英国(200l年)、法国(2001年) 等国也相继开征。近年来, 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 一些国家如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也纷纷开征碳税。
综观这些国家的碳税
政策和实践, 可以看出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把环境政策与税收政策相结合, 都认识到税收是解决环境
问题的重要手段; 把碳税作为环境税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使其在各国绿色税制改革中充当重要角色, 有效地防止企业经营精力下降和偷漏税, 促进经济发展并使税收稳定"但各国的碳税政策和实践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其一, 各国碳税税基不同,有的国家, 如瑞典税基是根据燃料的碳含量来确定的, 税率为每排放一吨CO2, 征收0.25瑞典克朗的碳税;而许多国家则按所使用的汽油、煤气、煤及其他化石燃料的数量交纳税款。
其二, 各国碳税税率各不相同。各国的能源税税率的差别相当大, 从而隐含的碳税税率各不相同。这是实行国际协调碳税的一个主要障碍"基于此, 笔者认为, 尽管全球统一碳税是最具成本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征的方案, 但在可预见的将来, 统一上述各发达国家的碳税政策是难以实现的, 更何况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能源价格、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碳税在实际操作中还难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