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2-6 13:23 来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双碳”指示要求,不断提高我区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完善我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20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清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202号)。

(二)修订过程:区发改局开展了对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详细调研,听取了有关镇(街道)及区经信、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与区府办、区政研室和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进行了政策修订的对接商讨,于2024年11月形成修订初稿,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区发改局党委会议研讨等程序,形成该修订稿。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一)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总体框架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支持对象和范围、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申报要求、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为支持对象和范围。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对象:1.在鄞州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第三部分为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明确了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项目、农村公共充电桩建设项目和新技术新模式公共充电桩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明确了购买服务资金标准。

第四部分为申报要求。明确了申报流程和所需资料。

第五部分为附则。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鄞州区节能资金管理办法》(鄞发改〔2021〕47号)同步废止。

(二)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1.取消光伏补助: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装机容量大于100KW的光伏电站项目,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年度光伏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年度装机容量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则补助额度按比例下降,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新增充电桩补助:(1)农村公共充电桩建设项目:支持在农村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充电设施投资奖补。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设备规模要求4枪以上(含4枪)且竣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补贴标准为功率7KW的充电桩奖补1000元/台,功率30KW以上的充电桩奖补不高于5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10万元;(2)新技术新模式公共充电桩建设项目:采用诸如光储充电(光伏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且配备相关储能设备)、V2G、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型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对新技术设备奖补不高于10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15万元。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鄞州区财政局

解读人:张来,0574-89187428;蔡国定,0574-89295869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能源科,联系电话:0574-89187428;企财科,联系电话:0574-8929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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