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我省于2014年8月印发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
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要在确保正常
电力生产供应的同时,按照区域分布、错峰改造科学合理安排改造工作,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时限由2020年提前至2017年底。(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二、对现役机组一次性改造投资给予的资金支持由5%~10%加大为10%~3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为鼓励现役机组尽快实施改造,对2015年完成改造的补助30%,2016年完成改造的补助20%,2017年完成改造的补助10%。(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三、到2017年底,对未完成改造、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一律予以关停。(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四、规范项目审批。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为上述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