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指导与规范钢铁行业的核算与报告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要点解读

2025-2-11 10:36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刘清芝 石隽隽 宋爽

钢铁生产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等主要工序,还配套有石灰窑、钢压延加工等其他工序,涉及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等能流过程,碳排放核算较为复杂。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钢铁行业》(以下简称本指南),以问题为导向,落实落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兼顾行业现行做法,优化核算方法,强化数据质量,明确存证要求,增强了核算与报告的可操作性,可有效指导与规范钢铁行业的核算与报告。

一、同时开展企业层级排放与工序层级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本指南同时规定了企业层级与工序层级的排放量核算与报告要求。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覆盖的排放源包括消耗化石燃料排放、过程排放、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点火助燃、运输设施和附属生产系统使用的化石燃料,如可直接计量且计量器具符合指南规定时,相应的消耗量不需统计与核算。

工序层级核算边界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等六大工序、未纳入发电行业管控范围掺烧自产二次能源(指焦炭和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的化石燃料发电设施(以下简称发电设施)和其他。六大工序和发电设施主要核算化石燃料净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其中,发电设施净消耗的化石燃料包括外购化石燃料和自产二次能源。生产工序涉及的过程排放(如碳酸盐分解所排放的CO2)、其他化石燃料消耗排放等,统一归入工序层级的其他排放类型中进行核算。

二、未纳入发电行业管控范围的掺烧自产二次能源发电机组,依本指南开展核算与报告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规定:完整履约年度内,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10%的化石燃料燃烧发电机组以及仅使用自产煤气发电的机组,暂不纳入发电行业管理范围。本指南与之作了衔接规定,将钢铁企业未纳入发电行业管控的自备电厂,纳入钢铁企业的工序层级开展独立核算与报告。

本指南规定:掺烧自产二次能源的化石燃料发电机组、仅使用自产二次能源作燃料的发电机组,均需按本指南规定开展核算与报告,排放量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所消耗燃料的碳氧化率取值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保持一致。

三、采用物料平衡法计算企业层级和主要工序的排放量

钢铁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过程连续,能耗强度大,生产活动导致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能源消耗、过程排放和含碳产品输出等。考虑到目前钢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测与统计实际,本指南规定采用物料平衡法计算企业层级和主要工序的排放量,即不考虑各生产环节内具体的反应过程,通过计算所有输入核算边界的碳和输出核算边界的碳来计算各生产环节的碳排放。其中,企业层级“输入”指消耗,如外购燃料消耗;“输出”指产出,如外销的含碳产品,包括自产粗钢产品、外销的生铁、粗苯和焦油。主要工序“输入”和“输出”分别指输入、输出工序的化石燃料。

四、不同参数的取值方式

(一)企业层级活动水平数据

固体化石燃料、碳酸盐、电极、含碳原料的消耗量,采用月度购(产)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固体燃料的消耗量应为收到基状态。企业无法获取收到基购(产)销存台账数据时,采用购入量和外销量的差值作为消耗量,购入量和外销量均采用电子汽车衡、轨道衡、皮带秤等直接计量的月度贸易结算数据。特别注意:本指南还要求企业报告外购固体燃料的干燥基状态净消耗量和月度平均水分数据,用于交叉校验。

液体和气体化石燃料的消耗量为购入量和外销量的差值,采用月度贸易结算计量的数据。

化工序、炼铁工序含碳产品的输出量为生铁、粗苯和焦油的外销量,采用月度贸易结算计量的数据。如有对粗苯、焦油深加工的,可按加工量扣除,采用加工量的计量数据。炼钢工序含碳产品的输出量为粗钢产量,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无计量数据时,可根据粗钢规格尺寸和密度,采用理论计算获取产量数据。

(二)工序层级活动水平数据

生产工序各类化石燃料输入量、输出量、消耗量均需采用相关计量器具的直接计量数据。对于烧结工序和炼铁工序,企业无法获取直接计量的输入量和输出量数据时,可采用生产系统统计台账数据。

(三)固体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

本指南规定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的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取值方式相同。

1.生产消耗的焦炭,不论是来自于外购,还是来自于自产,低位发热量均采用指南给出的缺省值。

2.生产消耗的其他外购固体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取值,取值方式选择实测的不可改为采用缺省值:

(1)采用每批次实测值。检测报告中应明示采样、制样和检测依据,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所代表的化石燃料重量、批次或其他可追溯性标识,并应由通过CMA认定或CNAS认可、具备低位发热量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且检测报告应盖有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2)采用本指南附录A附表A.1规定的对应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缺省值。

(四)产品产量

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通过计量器具直接计量获取的产量数据。对以连铸坯、模铸锭等计粗钢产量时,如连铸坯和模铸锭无直接计量数据,可根据钢坯及钢锭的规格尺寸及密度或其他合理的理论计算方式获取。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从连铸坯、模铸锭规格尺寸到连铸坯、模铸锭重量的计算过程。对于烧结工序和炼铁工序产品产量,企业无直接计量数据时,可采用生产系统统计台账数据。

五、数据质量管理与月度存证要求

本指南较其他核算指南对数据质量管理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一是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应明确关键参数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具体文件名称(含文件编号,如有)、样式(包括文件封面和模板);在报告排放量时,要求所报告的关键参数的数据来源记录名称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规定的文件名称和样式一致。二是月度存证的差异化管理,明确要求关键参数和辅助参数开展月度存证,鼓励开展其他参数(主要为工序层级)月度存证。三是针对钢铁企业繁多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指南通过附录F给出了化石燃料、碳酸盐、电极、含碳原料的消耗量和产品产量的计量器具、精度要求、检定/校准要求参考依据等指引,以帮助企业逐步提高计量水平。

钢铁生产涉及的燃煤品种多、消耗量大,自产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等二次能源既可用于主要工序也可用于自备电厂,含碳原料和产品种类多,导致碳排放量计算复杂。建议钢铁企业尽快熟悉本指南的内容,切实转化为内部操作规则,便于更有效地参与碳市场数据核算与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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