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现行制度对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的约束

2014-4-19 00:12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国内尚未审批过任何与碳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企业急需的债权融资类产品,也缺乏增信平台与工具;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现有的可再生性能源企业短期内达不到这一要求;目前金融体制下,即便低碳企业勉强达到发债资格要求,其发债成本也会高于项目长期贷款利率水平,没有体现出社会和金融市场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

       尽管碳减排机制是必需的,但当前交易机制尚不稳定。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目前国际国内的碳减排交易机制尚不完善;国际上碳减排容量的申报手续繁杂,耗时长,从2009年7月起,联合国累计中止25个中国风力发电项目的CDM审批流程便是一例,由此导致低碳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的滞后;国内碳减排容量交易的标的基本上都是非合约性、非期货性质、非标准化的单笔产品,买卖双方均存在估值与核算的困难;清洁能源企业作为碳减排容量的提供者,大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财务成本高,最多仅能享受标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国家鼓励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导向效果不明显。

       碳减排交易作为碳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如何在经济形态过渡期寻找到转换成本低、示范效应强的金融产品,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顺势转变提供契机,为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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