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已成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头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稳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展现出“重典治污”需求下的强大司法力量。
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运行4月有余。这部法律不仅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而且新增对行政监管部门的问责制度,被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司法。“让污染者付出代价,建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真正‘长牙’,而且长出‘钢牙’。”周强说。
近年来,人民法院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频出重拳,通过依法严格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环境权益。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毁损林业资源等案件中实行“补种复绿”,即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在原先损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
据统计,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环保行政案件809件,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
奚晓明表示,为改变当前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时,法院判决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还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