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建设到运行管理全链条细化管理规则,是我国能源领域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领域朝法治化治理方向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其法律
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我国首部针对抽水蓄能电站的专项管理办法,其不仅填补了行业制度空白,更释放出国家加速构建新型
电力系统的强烈信号。
一、以制度化筑牢抽水蓄能发展基座
抽水蓄能电站被称为电力系统的“超级充电宝”,在调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风电、光伏等波动性电源占比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长期以来,我国抽水蓄能电站发展中存在的规划管理系统性不足、生态保护、利益协调等
问题,《办法》是通过制度化手段破解这些
难题的有益探索。
一是推动管理的系统化。《办法》首次明确抽水蓄能电站分类管理机制,将其划分为“服务电力系统”与“服务特定电源”两类,并建立“国家定规模、省级抓落实”的分级规划体系。《办法》更强调系统性管理,国家层面统筹全国需求,省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择优布局,既避免了重复建设,也强化了与新能源基地的协同性,实现全国一盘棋布局发展目标。除行业本身外,《办法》还强调了与生态、国土等多方规划或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体现和强化了其系统性、法治化的管理思路。
二是推动监管的体系化。《办法》突破传统基建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窠臼,构建覆盖资源调查、项目核准、建设验收、运行调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例如,要求省级能源部门建立动态站点资源库,定期评估调整;核准阶段引入独立
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控成本与生态风险;运行阶段强化调度协议约束,明确电网企业与电站权责。这种系统性监管框架,有助于遏制“未批先建”“边建边改”等乱象。
三是推进发展的
市场化。《办法》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投资主体,明确禁止将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前置条件。此举既能吸引多元资本参与,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允许投资主体退出后重新优选,赋予项目动态调整空间,反映出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二、以制度促进产业绿色、创新发展
《办法》突出体现对绿色发展的重视,鼓励支持改革创新发展。
一是生态保护贯穿全流程。《办法》将“生态优先”列为基本原则,要求站点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水土保持、环评等刚性约束;其特别提出对矿井改建、水利水库混合式开发等非传统站点的科学论证,既拓展了资源利用边界,又避免“为建而建”破坏环境。此外,竣工验收环节增加生态修复专项检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复”的闭环。
二是改革创新获制度支撑。《办法》首次将与分布式发电结合等中小微型抽水蓄能项目纳入管理范畴,并明确“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鼓励导向。例如,允许110千伏以下配电网接入的微型项目参照特定电源项目管理,为“虚拟电厂”“分布式储能”等创新模式预留空间。这种灵活性设计,有助于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
三是创新机制破题发展成本。针对抽水蓄能电站收益周期长、成本分摊难的痛点,《办法》提出服务特定电源项目需“明确成本分摊机制”。尽管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但这一表述释放出
政策层面对市场化电价机制改革的探索意图,为未来“谁受益、谁承担”的定价模式奠定基础。
三、细则配套决定新规落地成效
相关配套细则需尽快出台以解决《办法》的落地执行所面对的多方挑战:
一是动态调整以满足实际需求问题。国家层面把控总量规模,省级部门负责项目遴选,这种分工虽能遏制地方盲目上马项目,但也存在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如何调整的隐忧。如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已有的国家规划与地方实际需求偏差较大,如何动态调整(时间频次、规模界限、具体程序等)?这需要建立更灵活的规划反馈机制和实施细则。
二是成本分摊机制问题。抽水蓄能电站投资大、回报慢,很多社会资本望而却步,这使得现有的抽水蓄能投资主体主要是电网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化成了困扰行业多年的难题。尽管《办法》禁止强制配套产业,也提出支持特定电源开发主体作为配套的服务特定电源项目投资主体等支持性意见,但缺乏实质性的措施以解决社会资本的顾虑;这就需要主管部门联合金融、生态等主管部门共同出台配套措施及细则,解决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收益等问题。
三是多方协调机制问题。抽水蓄能电站发展涉及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多,《办法》的落地实施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以解决这些问题。《办法》与各级能源规划的衔接问题、《办法》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及规划的协调衔接问题,比如与生态环境、国土空间等协调;央地权责、各相关部门权责之间的协调,跨区域电站的收益分配、生态补偿等问题。
抽水蓄能电站的法治化治理,既是“双碳”目标下的制度性应答,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能源领域的生动实践。当法律既能划定生态保护的红线,又能厘清市场规则的基线,更可筑牢权力运行的防线时,“超级充电宝”方能真正成为新型能源体系发展的“稳定器”与“加速器”。未来,以法治思维重构能源治理体系,不仅关乎抽水蓄能行业的成败,更将为中国乃至全球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制度创新的“东方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