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

2015-4-13 10:45 来源: 上海市发改委

沪发改环资〔2015〕42号

各有关部门、区县节能减排办、企业集团公司、重点用能(排放)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经市统计部门核定,2014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49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02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46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401家;2014年本市综合排放温室气体达到13000吨(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总计858家。现将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一、强化重点用能(排放)单位节能低碳管理 

一是加强节能低碳工作领导。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的节能低碳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是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三是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备案管理。各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填报工作。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应依法按时填报报告,并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新增重点用能(排放)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要求 

2014年新增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应按照《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4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2号)要求,认真填报2014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其中,新增的工业和电信业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受理窗口:中山北一路121号A1栋5楼,邮编200083,联系电话60805117,

新增的其他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威海路48号1307室,邮编200003,联系电话23113954,);

新增的年直接排放温室气体超过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同前)。

为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写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分行业、分批次组织对新增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的系统培训。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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