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科学分析了我国海洋能利用现状和发展前景,明确了海洋能在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战略定位、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围绕我国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现实需求,提出了核算资源潜力、科技创新引领、工程试点示范、产业发展环境、开放合作发展、
政策措施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构建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新格局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国海洋能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一、加快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大描绘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部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则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对于海洋来说,碧海银滩就是海上的“金山银山”。海洋能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开发潜力大、可持续利用、绿色清洁等优势。我国海洋能资源丰富,海域广、岸线长、岛屿众多,具备规模化开发利用海洋能的优越条件。海洋能开发利用有利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随着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进一步发展,可有效促进海洋装备制造、特种材料、
交通运输、海水养殖、海洋防腐、海洋工程、
电力配送、海水综合利用等一大批上下游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仅可为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提供补充,还可为当地海洋产业升级提供新动能,对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双碳”目标,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摸清资源家底,前瞻布局海洋能规模化利用
2005年,原国家海洋局启动实施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首次对我国近岸海域海洋能资源进行了摸底调查和评价,经过5年努力,初步掌握了我国近岸海域海洋能资源分布特征和开发潜力。近年来,海洋能技术发展迅速,海洋能进入规模化利用新阶段,对海洋能资源潜力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自然资源部先后启动了重点海域海洋能资源调查评估和区划工作,并首次绘制了全国1:25万潮流能资源区划图和重点海域潮流能、波浪能1:5万资源区划图。围绕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能资源情况,加强海洋能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和要素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分类组织开展我国海洋能资源调查评估,科学核算资源开发潜力。立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海洋能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前瞻布局海洋能潜在开发区域,提升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强化创新引领,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装备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财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海洋能资源利用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技术创新实力迈入世界第一方阵。
浙江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已实现商业化运行40余年,累计并网发电超2.5亿度。2022年,我国首台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机组“奋进号”成功投运,截至目前,新机组并网发电超450万度,创我国单机新高。波浪能利用取得新突破,在海岛能源保障、深水养殖、海上设备供电等多个领域开展了示范应用,创造多项“全球首次”。2023年,全球装机容量最大的1兆瓦“南鲲号”漂浮式波浪能平台成功并入海岛电网。我国海洋能正处于向规模化产业化迈进最关键的阶段,与发展自身要求相比,我国海洋能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创新研发不足,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亟待突破,装备可靠性和经济性有待加强,亟需迭代升级,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海洋能前沿技术研究,突破规模化关键核心技术,加快装备研制应用,搭建海洋能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强链补链,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坚实的技术装备支持和保障。
四、坚持示范带动,为海洋能规模化发展蓄势赋能
规模化是推动海洋能开发成本下降的最有效路径,据国际能源署海洋能系统技术合作计划(IEA OES-TCP,OES)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预测,如按照全球1.8亿千瓦潮流能部署规模,以12.5%适度成本下降率估算,预计可在2049年实现平价上网,并拉动直接投资1700亿美元。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等国纷纷布局实施海洋能工程示范项目,在差价合约电价(CfD)政策支持下,英国有望成为全球首个实现潮流能装机规模百兆瓦目标的国家。立足我国海洋能资源特性,我国先后布局实施一批潮流能、波浪能规模化示范工程项目,截至目前,我国波浪能、潮流能、潮差能运行装机规模分别居全球第一、第二和第三,海洋能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同步,积累了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经验,为实现规模化利用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支持海洋能利用试点工程建设,稳步提升工程规模,以规模化推动成本下降,带动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分阶段启动建设浙江舟山百兆瓦级潮流能规模化利用重点工程,稳步推进建设兆瓦级波浪能规模化试点工程,鼓励海上风电场配套开发波浪能等多项任务。同时,结合地方资源优势,《指导意见》提出,鼓励
山东、浙江、
福建、广东、
海南等省将发展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等纳入海洋经济发展重点任务,扩大示范工程规模,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五、着力拓展国际空间,为海洋能可持续发展释放新潜力
据OES预测,到2050年,全球海洋能装机规模将超过3亿千瓦,将带动68万个直接就业机会,实现年
减排二氧化碳5亿吨。开发海洋能资源,不仅可为沿海地区提供清洁电力供应,还具备制淡、供暖、制冷和其他绿色低碳产品的
市场潜力,对“推动形成变革性的海洋科学解决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英美等国纷纷提出海洋能发展战略,抢先布局谋求将海洋能打造成为继海上风电之后的下一个能源产业。据欧洲研究机构发布的《2030海洋能展望》研究报告显示,预计到2050年,欧洲海洋能装机规模将有望达到1亿千瓦,可满足欧洲10%的电力需求。凭借我国海洋工程装备产业优势,以及我国在海洋能国际合作与技术出口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我国海洋能完全有条件发展成为外向型技术。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推进海洋能双多边合作,深化与海洋能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交流,支持通过国际合作开展海洋能技术研发,推进装备技术、测试检验等方面标准规则国际互认,支持海洋能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
六、协同发力、多措并举,形成助力海洋能高质量发展新合力
发展海洋能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是一项系统性和复杂性程度较高的工作,需要多政策协调、多举措发力。《指导意见》聚焦海洋能高质量发展关键环节,对强化政策保障、深化拓展多元支持渠道、做好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海洋能领域任务部署,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海洋能开发,加强部门和地方之间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共同推动《指导意见》实施落地见效。
《指导意见》以推动海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为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政策指引,我们相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海洋能创新发展能力,完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推动解决海洋能规模化利用的短板弱项,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