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水污染立法的建议
第一,修改立法目的。受制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双重立法目的,在排污收费等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的局面,前者往往会让位后者。尽管立法实施已经近30年,但是我国的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因此,急需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以有效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对立法目的进行修改时,建议去掉“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仅保留“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将双重立法目的变为单一立法目的,确立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将其作为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标尺,以此为指导重构工业污水排放管制制度,彻底扭转工业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发展而轻环保的现象。
第二,完善相关规定。针对管理体制及相关制度存在的
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一方面,完善工业污水排放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工业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由于工业污水排放源种类较多且构成复杂,建议尽快明确工业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此外,应根据具体事项,对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出差异性规定。在工业水污染防治领域,建议将工业主管部门纳入主管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一同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其他领域,工业主管部门应以分管部门的角色出现,配合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事项。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在确定好管理部门分工后,立法还要对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具体职责、部门协调机制做出规定,明确各部门在工业污水防治中应承担的职责,提高管理机制的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流域统一管理。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水库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考虑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在会商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主持,一同协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事项。在实施会商制度的同时,建议配套实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以调动上游区域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完善工业污水排放相关制度。一是在惩戒的同时,要注重激励。建议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出卖盈余的排放指标,以调动企业改进污染治理技术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在设计生态补偿等制度的实体要素时,还要注重程序要素的设计,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有法律规定却无法实施的困境。三是加强制度创新,构建多元化的管制体系。建议全面推进排污费向排污税的改革,对于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征收排污税。同时,在采用一般性税收
政策的同时,还应大量使用特别税收政策(重税、减税和免税),用差异化的税收价格激励企业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第三,推进法律实施。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增强相关立法的实施效果:一是加强配套性规范设计。完善的工业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应当由法律、
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立法构成。建议尽快完善与管理体制、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政府职责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二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建议增加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比重,激励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把环境保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三是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为了减少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建议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罚金而且不设上限,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对于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及时追究肇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