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新《环保法》专门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一章,这是环境立法的一大进步。
新《环保法》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应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监管信息,同时依法监督、督促,甚至责令企业公开信息。这要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还有企业,都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而在实践中,对于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真正做到公开信息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企业都不愿意、不习惯公开信息,特别是排污企业很难主动公开排污信息。
在调查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过程中,媒体记者受到层层阻挠。“有领导
要求必须把记者送到高速公路,在有监管的情况下,看着记者离开当地。”一位
知情者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社会公众很难发挥监督环境污染的作用。
即使在公布的环境信息中,也存在有虚有实、有真有假的
问题。为了逃避监管和骗取环保专项资金,一些企业上报的数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水分。
在一些地方,空气质量和监测数据需要排名,名次显示政绩,政绩决定升迁,因此地方党委政府格外看重各项环境数据。各项数据出来之后,如果执政者觉得不太稳妥,会或明或暗要求行政部门修改。因此,基层一些地方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这让环境执法无据,评判无据,如此一来,失信的不仅仅是政府,还败坏社会风气。
在环保新常态下,新《环保法》要求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必须自加压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否则老百姓会通过热线电话或者其他的形式状告企业。如果企业蓄意破坏水、大气、土壤环境,还将面临环境诉讼。
“法律严格是一个新常态,最后转化为一种执法的或者司法的实践,需要一个过程。”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认为,严法不能停留在纸面上,最终能不能成为法律实践当中的新常态,取决于义务和责任履行的机制是否完善。
同时,媒体是公众参与的一支重要力量。数据造假、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公害,媒体必须在报道的过程中做出正确判断。中国环境报社社长杨明森认为,判断信息的真假虚实,不仅是一位媒体人的基本职业素养,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