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导则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煤制燃料示范项目,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筛选、审核、评价和监管示范项目时使用。鼓励行业内生产企业、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大学及科研机构按此导则开展煤制燃料示范相关工作。国土、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示范项目进行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以及信贷融资时可参考使用本导则。
一、示范项目设立
(一)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煤制燃料专项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二)“十二五”、“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单纯产能建设的项目。相关省(区、市)可结合其煤炭、水资源、环境容量和产品
市场情况,提出示范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
(三)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
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四)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条件,其自身或与其合作的技术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应在煤
化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项目的能力。
二、示范内容
(五)示范项目须在工艺、技术和装备方面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重点示范的技术装备如下:
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先进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2000-3000吨/日、操作压力8.7MPa以上的高压大型水煤浆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2000-3000吨/日、操作压力4.0MPa以上的大型干粉煤气化技术(废锅或激冷式),单炉投煤量1000吨/日以上、操作压力4.0MPa以上的加压固定床气化和熔渣固定床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4000吨/日以上、操作压力4.0MPa以上气流床气化技术,单炉投煤量3000吨/日以上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技术。
2、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单系列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以及甲醇合成技术,单系列规模13-20亿方/年的甲烷化技术(包括国内自主甲烷化催化剂、甲烷化反应器)。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单系列净化合成气量折醇(氨)1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大型煤提质(热解)技术,包括干燥、热解、焦油加工等成套技术;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煤炭加工转化装备。70000Nm3/h以上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临氢、高压设备等。
(六)坚持自主化的技术装备
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领域,鼓励示范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三、资源利用
(七)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量替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煤质特点,优化确定工艺技术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八)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九)示范项目在煤炭资源、水资源利用方面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直接液化路线)能效≥57%,生产1吨油品的煤耗≤3.5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5吨。
2、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3、煤制油示范项目(甲醇制汽油路线)能效≥xx%,生产1吨油品的煤耗≤xx吨标煤、新鲜水用量≤xx吨。
4、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5、煤制气示范项目(流化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6、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气流床气化路线的相应指标。
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97%,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小于98%。
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十)示范项目应同时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环境保护
(十一)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煤制油示范项目(直接液化路线)工艺系统吨油品SO2排放≤0.2千克/吨,NOX微量排放。
2、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工艺系统吨油品的SO2排放≤0.16千克/吨,NOX微量排放。
3、煤制气示范项目工艺系统千标方煤制气SO2排放≤0.4千克/千标方,NOX微量排放。
4、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5、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6、加强管理,严控H2S、氨等气体泄漏。
(十三)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要求,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外排。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设置有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池。
(十四)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送渣场堆存或填埋。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配套建设的专门设施进行集中回收或处理。
(十五)示范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废水、废弃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示范项目应通过优化工艺、提高能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二氧化
碳排放量。煤制油和煤制气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应不大于6.9吨/吨和4.7吨/千标方。
2、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其所产二氧化碳浓度高、易于捕集的优势,积极探索气驱采油、地质封存、微藻制油等处理途径。
3、鼓励煤制燃料企业开展
碳汇林建设,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质量、安全与劳动保护
(十七)示范项目产品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业,参照炼油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成品油市场准入、批发、仓储、零售等手续。
(十八)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示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十九)示范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由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按照能源监管相关规定及本导则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一)加强示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项目投产后,对安全运行、污染控制、资源消耗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示范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积累经验教训,形成可推广应用的成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附 则
本导则中引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