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5〕183号
有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委(经贸委、经发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有关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央属企业福建分公司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上报的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有关设区市只组织上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循环经济等其他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示范 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并依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不再用省级切块资金另行进行奖励。不再征集厦门市所属项目。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项目已建成。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
(六)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中央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4年曾获得中央或本省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单位原则上今年不再支持。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
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
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7.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8.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9.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