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4-17 21:35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平稳、规范、有序的发展,鼓励并进一步吸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开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称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服务商(以下称服务商)是根据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寻求愿意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投资者,并向交易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服务商从事商业活动期间,其各项商业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第四条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存在价格波动,服务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时需承担风险提示义务。不得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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