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经自愿申报、推荐、审核、复核等流程,确定了第二批共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包括
北京市平谷区,上海市黄浦区,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市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新城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
四川省成都市、乐山市、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贵州省黔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苟江)经济开发区,
云南省大理州、丽江市,
江苏省常州市,
甘肃省酒泉市、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浙江省苍南经济开发区,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建省南平市、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西省南昌市、萍乡市,以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重视并推进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需履行主体责任,将其作为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统筹规划任务、推出改革措施、推进重大项目。同时,各试点要依据相关方案和指南,结合自身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给予指导支持,并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