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长宁区支持
节能减排降碳若干
政策措施》(长发改规〔2024〕2号),区发改委编制了《2025年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启动申报工作,欢迎符合相关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企业和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扶持资金申报。相关情况如下:
一、支持对象
1.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
二、支持范围
(一)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的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
2.低碳技术创新。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3.低碳发展联盟。经认定,致力于实现
碳中和、推进科学
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
(二)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1.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清洁生产。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
2.建筑节能降碳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4)
电力需求侧响应。经认定,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且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
(1)充电桩示范小区。成功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投资运营方与小区业委会。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停车场库。
4.合同能源管理。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和产权所有者或运营方。
(三)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园区低碳节能改造。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的存量低效园区(楼宇),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0.3万平方米。
2.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上海市低碳社区、气候韧性社区等的示范试点项目。
3.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的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4.
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
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以及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项目。
(四)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重大活动。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
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
2.先进表彰。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
1.用能单位管理。能源审计项目,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并开展前期工作形成行动方案的用能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
2.政府部门管理。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咨询服务、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
3.“双碳”数字智管平台。基于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打造的“双碳”数字智管平台。
附件:2025年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025年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长发改规〔2024〕2号),结合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对象
1.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及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2.低碳技术创新
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受理部门:区科委
3.低碳发展联盟
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对发起机构按照该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二)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1.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
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煤补贴100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受理部门:主管部门
(2)清洁生产
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投资额<100万元,补贴5万元;投资额≥100万元,补贴10万元。
受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建筑节能降碳
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补贴条件: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
补贴标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下降15%(含)~20%,每平方米补贴15元;下降10%(含)~15%,且采用了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新模式,每平方米补贴1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万元。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补贴条件: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
补贴标准:以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为基准,按照项目建设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按照《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
建材联〔2020〕541号)有关规定已享受过容积率奖励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补贴条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其中二星级居住建筑≥2.5万平方米,三星级居住建筑≥1万平方米,公共建筑≥0.5万平方米。
补贴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4)电力需求侧响应
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根据让电电量,每千瓦时补贴2元,单幢楼宇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3.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
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
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8万元。
本条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5〕3号)执行。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区低碳中心)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
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
公共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受理部门:区建管委
4.合同能源管理
补贴条件: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
补贴标准: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补贴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受理部门:主管部门
5.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居住建筑参照公共机构补贴标准执行。
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或运营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运营方申请奖励需取得产权所有者同意,产权所有者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资金与发电量挂钩,初次申请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90%;项目运作一年后,按照全年发电量与考核标准发电量(全年发电1100小时)的比例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比例低于50%不再拨付。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6.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三)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园区低碳节能改造
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0.3万平方米。
节能改造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按照节能改造投资的15%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入驻企业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企业办公面积占比达到60%,或单位建筑面积经济贡献达到6000元/平方米,按节能改造投资的30%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补贴最高500万元。
受理部门:主管部门
2.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
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3.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4.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
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受理部门:区生态环境局(碳普惠)/区发改委(“零碳+”、碳足迹、绿色供应链)
(四)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重大活动
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资金投入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受理部门:主管部门
2.先进表彰
(1)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能效领跑者等。
(2)对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
(3)对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给予3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五)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用能单位管理
(1)对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2)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补贴最高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
(3)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最高10万元。
受理部门:区虹桥办(区低碳中心)
(4)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2.政府部门管理
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咨询服务、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3.“双碳”数字智管平台
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受理部门:区发改委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委会备案证。
2.《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请表》。
3.各类项目个性申报材料清单详见表1。
(二)材料要求
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封面与骑缝加盖单位公章。扶持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明确填写同意申报并签字敲章,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受理后不予退还,后期不提供材料调取查阅服务,请自行做好备份。
四、申报流程
(一)资金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至受理部门,同时将关键材料电子版(文件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发送至cnjnjpzj@163.com,项目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前。受理单位咨询方式详见表2。
(二)项目审批
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后,签字敲章报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召集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定。对于补贴金额与节能效果、项目投资额等挂钩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区发改委将委托
第三方开展评审评价。
(三)项目公示
经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https://www.shcn.gov.cn/fgw/),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项目,区发改委下达项目批复意见。根据全区统一安排,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于2025年下半年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五、附则
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
2.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受理部门负责牵头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申报指南由区发改负责解释。
4.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