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4-3 09:17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5〕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

       现将《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推动制造业领域能耗强度下降,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制造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各地可在上述项目完工后,以预估节能量为基础,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至企业。

二、大力推进通用设备更新提标

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加快退出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能效水平。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三、强化能效水效标杆示范引领

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动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级、省级公开发布的“领跑者”标杆标准,持续提升产品能效、水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创建“碳效”领跑者。对于参加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并入选的,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深化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并对标申报经公开发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通知。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对照相关标准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达到省级低零碳工厂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低零碳等相关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

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系统建成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六、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提升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规定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引导龙头骨干企业突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应用推广。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

支持企业围绕节能增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创新研制或应用能效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靠、经济效益好、推广潜力大的技术和装备,根据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发挥制造业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作用

实施标准提升行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标准研究编制,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工作,推动工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研制。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按规定享受相应省级奖补政策;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优化金融服务推动绿色发展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精准对接各金融机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优化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依法依规为节能降碳项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开发与能效碳效结合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对积极推进绿色低碳改造并适用本措施激励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抵质押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获得本政策资金奖励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省级资金奖补;本措施第三、四、六、七、八条实行“免申即享”;有关奖补资金(不含厦门市)按照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的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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