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交易,保护嘉兴市碳普惠交易
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嘉兴市碳普惠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嘉兴市碳普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减排量是指依照经嘉兴市碳普惠交易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示的
方法学对嘉兴市碳普惠项目的
碳减排效果或
碳汇进行量化,审核通过后在嘉兴市碳普惠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备案和公示的减排量。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辖区内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嘉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嘉兴市碳普惠交易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中心)、交易主体等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减排量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嘉兴市碳普惠相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和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二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指在嘉兴市碳普惠市场进行减排量交易的各参与方:
(一)嘉兴市行政辖区内产生的减排量持有主体;(二)购买减排量用于大型活动(会议)
碳中和、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特定需求主体;赔偿义务人购买减排量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后,该减排量所有权即转移至所在地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分局负责收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的减排量,该减排量不得再次交易,可用于抵消所在地大型活动(会议)产生的
碳排放量、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抵消前需向市局提交《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注消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局批准,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上对减排量进行注销并公示,经注销后的减排量不可重复使用。
(三)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企业、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碳排放量的日常需求主体;
日常需求主体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企业、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提交《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注消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分局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授权核证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核证,若提出修改意见,日常需求主体应根据修改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至核证中心,若无意见则将核证结果上报至市局。经市局批准,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上对减排量进行注销并公示,经注销后的减排量不可重复使用。
(四)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
除经办公室备案的投资机构购买的减排量外,其余主体购买减排量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注销程序,不得再次交易;若购买主体 5 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注销程序的,运营管理中心有权直接将减排量注销,并在平台上公示。第六条 交易产品为在平台中备案的减排量或经办公室批准的其他产品。
产品要素包括名称和代码,名称由嘉兴市简称、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简称、备案号组成,代码由嘉兴市简称拼音缩写+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备案号+减排量交易次数组成(代码格式见附1)。第七条 减排量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采取公开竞价或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方式。减排量在平台成功竞拍后,采用交易主体线下签订交易合同,嘉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营管理中心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或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减排量交易程序包括电子竞价程序、线下交易程序、审核程序和公示程序(具体流程图见附 2):
(一)电子竞价程序:电子竞价由一方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产品,设定一定交易条件,委托运营管理中心公开挂牌买卖交易产品,运营管理中心对其委托事项和公告内容形式审查通过后,在平台发布电子竞价公告,以征集意向方通过平台进行电子竞价。交易发起方为减排量出让方的,按价格向上走高正向竞价;交易发起方为减排量购买方的,按价格向下走低逆向竞价。竞价结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公示成交公告。
(二)线下交易程序:根据最终竞价结果确定交易主体和成交单价,交易主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减排量出让方与购买方签订《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 3),由减排量出让方向减排项目所在地的分局提交合同和减排量交易申请函(见附4)。(三)审核程序:分局对合同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若完整性存在
问题的,减排量出让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善合同并重新提交至分局,如无问题则由分局将合同报送至市局,市局授权运营管理中心对合同内容及交易主体信息进行审核,若提出修改意见,减排量出让方应根据修改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至运营管理中心,若无意见则将审核结果上报至市局。(四)公示程序:合同和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经市局批准,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上对减排量交易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减排量购买方划转减排量(公示表见附 1)。
第九条 已经注销、撤回、质押、转换成碳积分的减排量不得再次进行交易,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价格”
为计价单位,交易总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 0.1 元人民币。
运营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第十一条 线下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线下合同签订的交易价格涨跌幅为合同签订当日基准价的±30%,合同价格应与平台成交公告中单价一致,当成交公告中单价超过涨跌幅限制时,合同交易价格应仍控制在合同签订当日基准价的±30%范围内,合同交易价格应不高于全国
碳市场前一日收盘价的100%。运营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涨跌幅比例。第十二条 基准价为交易标的在上一次交易中通过线下签订合同并在平台上成功公示的交易价格,基准价应不高于全国碳市场前一日收盘价的 100%。交易标的初始价格,由首笔通过线下签订合同并在平台上成功公示的交易价格确定,初始价格应不高于合同签订日期前一日全国碳市场收盘价的 100%,不低于合同签订日期前一日全国碳市场收盘价的 7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出让的减排量数量,不得超过平台上公示的出让方减排量持有量。
第十四条 减排量在平台公示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结果以平台公示的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根据合同履行出让和支付义务。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展示减排量划转情况,交易主体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交易公示情况。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运营管理中心在每次核证减排量状态发生变化后在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运营管理中心在市局的批准下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减排量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运营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主体及其他参与者的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减排量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减排量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中心对通过交易监督工作、投诉举报、交易主管部门等单位通告或其他途径发现交易主体及其他参与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异常交易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公告。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中心对交易进行风险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运营管理中心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运营管理中心可以决定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运营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运营管理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运营管理中心对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向市局报告。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之间因减排量交易业务产生交易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主体申请运营管理中心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运营管理中心的调解意见,经相关交易主体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运营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运营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高于”、“低于”、“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