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焦化企业如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2015-4-23 12:22 来源: 和碳视角 |作者: 郑颖

如何快捷有效的建立并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盘查体系?


如何快捷有效的建立并完善以上体系?温室气体排放与企业能耗息息相关。2008年起国家就开始推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并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包含能源审计师在内的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总体来说控排企业的划定标准基本等于或略高于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定标准,也就是绝大部分的控排企业都是重点用能单位。因此企业可以在原有的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上建立和系统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管系统。此外,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由于财务结算年度和自然年度的不一致,以及某些物耗和产品不属于主体生产线的缘故,存在不同数据记录频率、记录方式和年度节点的巨大差异,这些都容易造成温室气体报告和核查时的困难或延时。因此,在识别出所有需要记录的数据后,企业可以统一规划相应数据的记录方式、频次、校验方式等,以便在后续年度中快捷、方便的完成核算和通过审查。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1210日正式发布适用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在近日举行的世界银行市场准备合作伙伴(PMR)第十一次伙伴大会(PA11)上,来自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的公开材料显示,国务院将以条例形式发布碳交易法规。前者属于部门规章而后者属于行政法规,后者比前者在法律效力上提高了一个等级,足见国家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及交易的重视。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全面启动实施已指日可待。结合之前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规定,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是企业未来获得配额的重要参考。因此,独立焦化企业有必要按照独立焦化企业盘查报告指南的要求,认真准确的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以期未来能获得合理的配额量。



[1]以生产焦炭(半焦)为主且非附属于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企业,属于以煤炭为原料的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2]报告主体如果对焦化产品进行延伸加工,如煤焦油加工、苯加工精制,或利用焦炉煤气进一步生产甲醇、合成氨、尿素、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LNG/CNG)等化工产品时,则还需要核算和报告这些工业生产过程的CO2排放。

[3]图中未展示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其中存在的各类燃烧设备也应纳入核算边界。

[4]其实,根据ISO14064-1,燃料燃烧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属于直接排放;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的隐含CO2排放量属于能源间接排放。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排放,应该分别报告而不是简单的加总。

[5]排放因子是经过计算得出的、排放源活动水平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间的比率。

[6]CCO2转换系数,即44/12

[7]包括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

[8]包括炼焦洗精煤、沥青、石油焦、其它配料等。

[9]根据IPCC2006第二卷,第二章,移动燃烧源分为两类,道路源和非道路源;道路源是指公务车、班车等;非道路源是指厂内叉车等。道路源和非道路源的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略有不同。

[10]通常指温度为0℃(273.15开)和压强为101.325千帕(1标准大气压,760毫米汞柱)的情况,使在比较气体体积时有统一的标准。在标况下,1mol任何气体(也可以是混合物)的体积都是22.4升。即标况下,气体的摩尔体积为22.4L/mol

[11]其中炼焦洗精煤或焦炭的低位发热量,企业可根据《GB 21342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建议,即干洗精煤灰分以10%为基准,洗精煤灰分每增(减)1%,热值相应减少(增加)334kJ/kg;焦炭(干全焦)以灰分13.5%为基准,焦炭灰分每增(减)1%,热值相应减少(增加)334k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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