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23 12:22 来源: 和碳视角 |作者: 郑颖
报告主体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总量等于燃料燃烧CO2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量,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的隐含CO2排放量之和减去企业的CO2回收利用量[4]。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以下3种:
1.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截止到目前温室气体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空气污染物,政府并没有要求企业对其进行实时监测,因此,该方法并不普遍。
2.采用基于具体设施或工艺流程的物料平衡法或化学计量法计算排放量。这种方法较之1)更为常见。
3.采用排放因子[5]来计算。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办法。
一般来说,上述3种方法的准确度为“连续监测法>物料平衡或化学计量法>排放因子法。
独立焦化企业盘查报告指南采用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是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
排放因子法:CO2排放量=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
物料平衡法:CO2排放量=(原料中的碳-产品中的碳)*C和CO2转换系数[6]。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所指各种燃料的消费量均以质量(t或万Nm3)表示。这与第一批公布的10个行业的盘查报告指南不同,后者的活动水平数据以燃料的热量(TJ)表示,例如发电行业和水泥行业。
另外,在基于物料平衡法计算生产过程CO2排放时,部分企业存在输入输出混合物,并且混合物的碳含量数据不可得,那么,在第一年核算时可尽量查找相关依据粗估含碳量,如仍不可得,可假设0%含碳及100%含碳分别计算极端值,并从上下限范围中按保守性原则取一个值作为报告数据。同时做好今后获得该混合物含碳量的监测计划,以更准确地核算报告第二年的排放量。
根据ISO14064-1条款4.3.1,对于不会引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实质性改变的排放源或者量化起来经济不可行及技术不可行的排放源均可以免除量化。国家发改委也对温室气体免除量化做出过如下解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