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权
中国环境报:如何破解环保法庭“等米下锅”的尴尬?
孙佑海:环保法庭“等米下锅”主要源于地方干扰和自身的不作为。经过调查得出结论,一是地方对环境诉讼的干扰十分严重,二是法院自身缺乏担当精神。
如,当年
四川沱江发生严重污染的时候,许多律师跃跃欲试参与环境诉讼。但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很快发出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律师一律不准代理沱江污染案件。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相关案件,从而失去了一个通过环境审判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良机。
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是对案件当事人诉权最为充分的保障,是解决“立案难”的改革重拳。
中国环境报: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将对环境诉讼带来哪些影响?
孙佑海:我国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措施,对解决环境案件的立案难,必将发挥重要的影响。这项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的影响。这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前提。
概言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出于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设置专门的立案门槛,甚至会出台专门内部文件以“正名”,导致权利当事人有案难立、有权难实现。立案登记制则必然要废除这些非法的地方“土
政策”,确保国家法律在国家各级法院统一适用。
此次改革还将对解决“民告官”的环境行政诉讼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采取足够的应对措施。
中国环境报:改革将对环境公益诉讼带来哪些影响?
孙佑海:过去很多环境公益诉讼,在有关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于当地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预,而被“和谐”了。
立案登记制推行,对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
问题有着积极意义。但我同时认为,这次改革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最高法强调“有案必立”,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符合法律
法规”,而不是随意要求法院立案,法院也不会随意立案。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如何解读法律规定,是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首要和核心问题。
如,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5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关于“无违法记录”。司法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5年内。
而且,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有证据方面的要求。有关的社会组织为搜集证据必然会有很大花费。证据提交之后,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还要求进行证据的鉴定。进行鉴定也需要很大一笔花费。所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