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内气候资金制度的创新

2015-4-25 01:51 来源: RCCEF

——2014气候融资报告政策建议摘编

“推动国内气候资金制度的创新”


建议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应对基金”作为我国接纳和对外提供气候资金的机构。建立国家气候基金(National Climate Fund,NCF)及其主管单位。为提高筹集国际气候资金总量,统筹管理国际合作资金,引导流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并带动更多国内资本投入,应加强对相应资金的管理,建议设立国家气候基金,打破目前专款专用的形式,引导这些资金与国内财政安排的资金相结合,支持国内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项目,统一进行监测和评估,向国际社会公布MRV信息。当前我国主要作为获资国时使其承担下游气候基金的角色,当我国转换为供资国时,使其承担上游气候基金的角色。这样才便于引入GEF等多边气候基金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将其建成我国对外气候资金专向合作的资金统一口径。国家气候基金的主要功能可以包括:

支持国家减排目标的建立和战略实施,为实现目标的具体行动筹集资金;管理多边合作关系,批准项目、支持项目的执行并提供资金保障。

国家气候基金具备监督和评价的功能,发展项目评价工具,对资金的分配、监管和汇报负责,管理、监督并报告项目活动和资金分配情况,为出资方提供政策保障。

提高气候融资体系的整体性能是援助接受国的主要要求之一。气候融资联合通报方法,为各部委、执行实体、以及在气候融资中发挥的作用与非政府利益相关者提供流畅的交流渠道,可以指导现有的不同利益方和融资工具如何配合而达成最大的效果。

为调动国际公共资本和私营资本,该基金可提供国家担保,推动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既定目标项目。

在基金的管理范围之内,该基金可以引导资金均衡地分别流向减缓和适应两个应对气候变化的部门,以改善目前资金流向偏重减缓的情况。

除参考《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外,结合该基金的主要功能,考虑其管理体制设置,给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在近期内,根据基金的资金来源属性,该基金可由国家财政部负责管理,或与NDBs合作,后者具有丰富的管理国际资金和政策性项目的经验,可以融合公共、私营和来自国际的多边、双边资金共同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项目,发挥资金的协同性。在中长期内,该基金可托管于新成立的气候融资开发性金融机构,或由后者直接融合该基金的功能。

组建基金指导委员会,对该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资源分配评价负责。委员会成员可以来自政府、国家经济和政策性开发银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科学界等领域。委员会需提供年度预算提案和工作方案,并向国内和国际社会公布;基金的金融主管单位负责资金的集中管理、分配和评估。

该基金可有赠款和贷款两种形式的援助。贷款由NDBs管理;项目赠款可以由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管理,项目也可依照机构职能经由这两个机构和其他国家部委执行。所有的项目活动将由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资金的接收者负责准备年度执行报告。

将该基金作为受国际气候资金资助计划和项目的决策机构,而将现在分布于各行业、地区的不同法律实体作为执行机构,使其承担对外吸收国际气候资金各类计划、项目的集散地和中枢神经。同时,以该基金为平台将执行机构所拟议的项目按照公约体系的要求,向其他缔约国和资金运营实体推介,将项目设计和实施的主动性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在该基金下建立专门的科咨组织和智囊团队,组织各类研究会机构和专题论坛,适时地发布气候资金研究报告,阐述我国对“气候资金”含义、法律属性的认识,发表对WTO涉及气候友好商品、服务贸易争端的评议和研究成果,作为我国向国际社会传递气候资金认识的窗口。

发挥公共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建立“国家-地方”公共碳基金。首先,建立或将已有国家扶持型基金转型为国家气候基金。国家气候基金可以混合多种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多边及双边资金来共同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在国家层面将筹集到的资金更有效的、系统的运用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同时更好的协调气候变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建立地方与国家合作的区域碳基金。在机制创新方面,区域性公共碳基金将发挥重大作用。国家气候基金可与各试点省份联合成立区域性碳基金,形成公共资金合作机制,通过转移支付、股权投资等方式构建“一支国家CCF和多支区域碳基金并存”的格局。其中,国家气候基金可以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释放稳定的政策信号,确保国家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目标的顺利完成,催化并加速绿色与低碳经济的发展。地方碳基金可以结合区域特点及其优先发展方向,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公私合作平台,确保公共资金可以有效发挥政策效应同时降低其挤出效应,减少私人部门在同一领域的重复投资。另外,还要设立周转碳基金。在国家气候基金和区域碳基金下,均可设立周转碳基金,为地方商业银行等投资者提供免息贷款额度。较高的投资风险预期及对低碳领域不熟悉是金融性资金不愿意投资低碳项目的根本原因。若能够获得具有专项支持作用的周转碳基金的支持,银行就能够向低碳项目提供低息贷款。随着该基金项目的实施,地方商业银行对于低碳项目的理解以及融资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周转基金也就可以逐步退出,地方银行也可以凭借逐渐积累的能力建设自行为上述项目提供贷款。

在我国碳市场陆续使用拍卖手段有偿分配配额后,可从碳市场拍卖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与私人资本共同成立碳金融引导基金。该基金作为连接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低碳领域,成为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支点。在减排和营利的双重目标下,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和绩效指标,以达到在风险固定的条件下,追求减排效应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设计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他相关策略时,应结合基金自身的能力,对投资地域、行业、阶段进行有效决策。第一,设立技术碳基金。由于普遍缺乏对现在和未来气候风险认识导致政府支持不足,先进的减排技术转移发展经常面临资金障碍。减排技术在解决长期环境问题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在市场价格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反映。这就意味着投资减排技术需要面临额外的风险,致使此类技术在利用市场机制寻找私人部门投资的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为此,建议设立专门的技术碳基金,主要发放优惠性、长期的、低利率贷款,致力于促进低碳技术的示范、应用和扩散。同时,作为引导类基金,该基金可引导其他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投资减排技术。第二,设立行业碳基金。与引导碳基金和技术碳基金项目相比,行业碳基金的“行业性”首先体现在其资金投入的行业领域上,即为电力、煤炭、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的节能减排提供资金支持,并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投资模式,从而在支持行业节能减排的同时,获得相对平均的投资回报。第三,可考虑把高排放型行业的节能减排投资作为资金来源,在公共资金的支持下汇总产生规模效应,应用于行业内部的节能减排,既满足自身减排需要,又可以产生金融收益,一定程度上抵消企业因投资节能减排产生成本。

此外,与公共型和混合型碳基金相比,私人碳基金的投资标的基本相同,获取超额投资收益的经营目标使其采用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倾向于参与碳市场高利润领域的竞争甚至投机。私人碳基金作为竞争主体参与碳市场,能够显著提高市场活跃度,激发市场主体自我创新能力。同时,作为完全市场化主体,私人碳基金的参与有利于市场环境的成熟和监管机制。

文章来源:中财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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