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其排放量不在SO2和氮氧化物之下,危害也远远高于这两种污染物,目前我国工业VOCs废气治理率不足10%。目前VOCs治理存在诸多
问题,例如,定义尚未统一、法律
法规尚未健全、排放底数不清、排放特征不明、各行业缺乏合适的控制措施,监控监管、预警和管理体系方面也有待改进等等,更重要的是,公众对VOCs的认识远远不足。
2013年5月,环保部下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首次在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到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年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
减排。随后
北京、天津、
河北、广东、
浙江、
江苏等省市也相继出台政策,大力推进VOCs监测治理。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常规污染物治理进入稳定阶段,VOCs将成为接档后市的治理对象之一。根据研究报告,VOCs监测
市场保守估计将达400~600亿 元,VOCs污染治理正在起步,有望撬动近700亿元的产值。而研究院统计,“十二五”末期VOCs市场规模将超过815亿元,而“十三五”期间,其市场 规模将超过1400亿元,政策层面的努力带动了VOCs市场的启动。
还有一组数据显示:到2020年,预计工业源VOCs减排控制带来的市场空间为1809.66亿元,其中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排放环节的减排需求为 759.22亿元,占总需求的41.53%。VOCs生产、储运以及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工艺过程减排需求分别为350.99、463.45、232万 吨。另外VOCs监测市场价值估计为48.65亿。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栾志强称,“十二五”期间重点完善VOCs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预计“十三五”将成为VOCs监测及治理的重要时期。
对于VOCs治理,国家除了强制性管理制度,也应考虑出台一些经济性的鼓励措施和手段:
第一、建立VOCs排污权交易机制,统一减排标准、完善减排量核定、转让机制。
第二、出台适当的经济鼓励措施,如税收优惠政策,以有机废气的减排量为指标,对排污企业及其引入的有专业资格的
第三方治理机构给于减免一定税负等优惠措施。
第三、多种经济手段支持专业的第三方治理机构,通过推动项目融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引导环保基金进入等,为好的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