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
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具备与本市
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核查能力,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三)具有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碳排放核查、本市或其他
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
碳足迹核算、
节能量审核等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咨询或审核经验;
(四)在碳核查等相关领域业务中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的其他从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