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
政策精准度,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广州市“12218”和黄埔区“12136”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发展高地,我局研究起草了《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埔府〔2021〕1号)有关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日至4月14日。
附件:1.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3.起草说明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日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与节能环保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新能源产业集群,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大力发展先进能源制造项目
鼓励符合国家、省级、市级能源发展有关规划或相关成果纳入国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清单的大容量高安全长寿命储能电池、储能系统集成、高性能膜电极、氢燃料电池系统集成、光伏浆料、先进光伏组件等重点领域优质项目落户本区,对上述项目在用地、用能等要素方面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会各招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
第三条 大力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
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5万元。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四条 降低车用氢气终端销售价格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区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分别给予4元/公斤、3元/公斤、2元/公斤的补贴,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五条 支持氢能产业项目示范应用
对于氢能产业立项投资额或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的制造业项目,通过
市场化方式推广其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系统、氢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产品,形成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效应,且车辆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对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且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行驶里程最高按1元/公里、2元/公里、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亿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支持拓展新型储能海外市场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储能电池、储能控制产品及系统集成等重点领域新产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申请欧洲、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
认证,参与国内外新型储能产业会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持续提升绿色制造能力
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更高档次的按差额补足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对首次通过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简易流程)”的给予奖励2.5万元;对首次通过全流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给予奖励15万元、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因“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到期,按照全流程通过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评“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支持能源企业实施以旧换新
积极有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鼓励电厂建设集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等一体的“源网荷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两重”“两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项目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对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新增氢能营运类货车、新能源
公交车等示范项目,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和
交通局、国资局)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X日。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各条款兑现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