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沪发改价费〔2015〕1号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整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沪环境交[2015]3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至今的运
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交所”)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方提供碳排放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可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二、碳排放交易手续费包括环交所向交易方提供会员信息录入及信息管理、交易委托及挂单、交易撮合、资金结算、配额交割、信息服务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环交所应当健全收费管理的内部制度,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在环交所醒目位置及环交所网站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面向不同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以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沪发改价费〔2013〕9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批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