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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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动,以及
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核查机构名录,并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