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5号】

2015-4-28 08:07 来源: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