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5号】

2015-4-28 08:07 来源: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碳核查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六条(核查人员条件) 
  核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