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试验区经验全国推广

2025-4-29 15:07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尚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其中提出,深入推进现有绿色金融等改革试验区建设,重点做好经验复制推广。

2017年,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首批5个试点省份确定。多年来,试验区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探索平台,经过不断发展,已成为推动绿色发展、金融赋能、制度创新的先锋力量。

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

“在资源禀赋和发展条件不同的背景下,各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色。”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刘锦涛在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时说。

广东省广州市不断推进绿色金融与港澳协同联动,探索绿色资金跨境流通与项目对接。贵阳市积极将绿色金融试验区与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发展相结合,并将绿色金融与生态文明建设、脱贫攻坚有效融合。江西省赣州市凭借丰富的林业资源,注重林业碳汇金融创新模式的探索,发展生态贷、林权贷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亚欧黄金通道,积极推动绿色能源与“一带一路”联动,推进绿色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

自2017年起,通过绿色金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的快速发展,并在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浙江省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湖州市绿色企业认定评价方法》《湖州市绿色项目认定评价方法》‌,作为全国首个地方绿色项目和企业认定标准,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考相应标准开展绿色投融资。重庆先后出台《重庆市“碳挂钩”贷款业务操作指南》《关于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等多项绿色金融政策。

在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方面,浙江省衢州市注重将生态经济、新经济培育成为新发展引擎,探索出了基于“碳账户”的转型金融应用等成功经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澳门首发贴标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绿色债券,大湾区跨境绿色金融创新合作关系越发紧密,先后推出全国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跨境融资业务、全国首笔NRA境外机构绿色存款业务等跨境产品。贵州省持续完善绿色普惠信贷全覆盖的省级农信系统,成立全国首个“绿色金融”保险实验室,积极探索“美丽乡村贷”“排污贷”“田园综合体贷”等多元化信贷产品。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设立,不仅激发了地方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也显著提升了绿色项目融资可得性,更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参考。” 刘锦涛表示。

“可复制并不等于可落地”,谈到我国不同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差异较大,刘锦涛坦言,从区域探索到全国推广需要实现功能复制、机制适配和理念推广等目标。

“标准工具类经验需要能直接推广”,刘锦涛介绍,其适用于类似信息系统建设、绿色项目识别机制、碳账户设计等相对技术性和通用性强的经验。同时,政策工具需要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特征进行调整和适配;在绿色金融的顶层逻辑推广,如开展绿色绩效评价、绿色产业规划统筹等方面要转变发展逻辑与治理模式。

为让绿色金融创新实践能有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元的路径,进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除了需要破解区域因素的制约,刘锦涛认为在政策方面,还需争取更多的支持。

顶层设计上,需出台相应的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财政支持上,可以考虑设立绿色金融推广专项资金,对非试点地区予以贴息、奖补、能力建设资金;人才培养上,可以建立区域性绿色金融研究与培训中心,强化地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项目评估、环境风险识别能力,引导绿色金融专家智库支持非试点地区的绿色金融制度设计;数据库平台建设上,建议推动全国性的绿色项目库、碳账户系统、绿色评级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项目联审、数据互认;监管支持上,将绿色金融纳入监管考核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形成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面对产业转型需求,相关机制路径待完善

在看到试验区推动绿色金融与产业转型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还面临不少的实际难题

“这些问题既有机制层面的,也有操作层面的,体现了绿色金融新机制与传统产业旧路径之间的张力。”刘锦涛告诉记者。

目前,绿色项目认定和评估标准还不统一,存在机构差异和区域差异,部分具有绿色属性的产业项目未能顺利获得绿色融资支持。因此,相关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绿色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转型路径也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刘锦涛介绍,部分行业的绿色资金未能有效支持其绿色升级,绿色金融未能嵌入产业链重构过程之中。未来,需要发挥绿色金融支持“双碳”目标和路径的精准性。

在“双碳”背景下,绿色行业与重污染行业面临着截然不同的融资环境。绿色环保低碳类型的项目,尤其是生态修复、节能改造类项目,往往前期投入大、现金流回收慢,部分项目缺乏一定的抵押物或现金流担保,与传统信贷审批逻辑有所差异,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如传统的成熟项目。

为平衡绿色项目的长期效益与金融机构短期盈利需求,刘锦涛认为,可以考虑构建绿色金融收益共担机制。建立多元绿色融资结构,对绿色项目贷款提供一定的贴息,或者考虑设立绿色担保基金,与银行共担绿色项目风险,分散绿色项目的周期性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意愿。在绿色项目评价机制中适当考虑从财务评价转向综合绩效评价,引入环境评价,将环境效益也纳入收益评价,在财务评估的基础上额外评估碳减排潜力和生态贡献,对具有潜在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利率优惠,推动金融机构构建综合社会价值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在风险与收益分配上实现更合理匹配。

还需注意的是,企业“洗绿”“漂绿”行为是当前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为有效防范这一风险,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识别、评估与监管机制。

刘锦涛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并持续更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统一认定口径,各试验区也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地方绿色项目数据库,为银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需要建立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与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动碳排放、排污许可、用能数据等与金融系统对接。重庆市打造的“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服务系统就是很好的例证,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事前审查和事中预警能力。

此外,建议金融机构引入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与贷款后评估机制,在碳密集型行业客户中引入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模拟碳价波动、排放管控政策影响,以及动态评估其环保风险敞口,引导项目完成后进行绿色绩效评估与再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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