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统一监督各方落实责任?
“河流或者湖泊都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分类管理、局部修复。” 讨论中,多名代表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发表意见时强调,要理顺体制机制、增强统一监督。
长期以来,除了地域分割,各政府部门的“九龙治水”也给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水利部门紧盯水资源短缺,建设部门注重市政给排水管网,国土资源部门侧重管地下水,环保部门更多是控制达标排放……
吉林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车黎明认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各部门环保职责的设定过于宽泛和模糊,存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冲突等
问题。比如,现行法律规定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流域机构都可以对地面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造成职责交叉重叠,队伍各自为战,监测数据、信息发布也不尽相同。他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相关部门职责,建议对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整合区分,解决环境管理中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水十条”中每个条款之后都附有具体牵头落实部门和参与部门,每项工作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包括谁牵头、谁参与、谁负责,职责权限相对明晰,与以往行政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可谓最大的亮点。或将会对过去“九龙治水”时代,各部门推诿塞责、争权夺利的现象起到改善作用。
过去,污染主体单一、利益格局简单、政治把控力强,各个政府部门要想单独管好环境污染较为容易。如今,面对日益严峻的水污染防治形势,监管边界依旧模糊,如果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甚至出现争权、卸责等问题,就会成为“有水皆污”的“帮凶”。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赵玲建议,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从立法角度,环保部门虽被法律赋予‘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为环保部门设置明确的、可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方式和程序,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往往存在缺位的现象,难以凝成共识,形成合力,建议在修改中明确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她说。
有专家指出,目前环境保护监督乏力的根源在于体制问题。1998年之前,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行使的,体制上是比较顺的。1998年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行使失去了体制保障。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环境保护部,在新设的环境保护部际会议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难以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作为环境保护部下属司局级参公单位的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
刚刚推出的“水十条”已经明确:“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多位代表建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强化环境保护部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要明确这项制度的地位和监督范围、手段,从而确保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对“水十条”的落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