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
钢铁、
水泥、电解铝、平板
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