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置当前我国规划中的
碳交易机制包括两类试点,一是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机制,一是地方层面的强制减排交易机制。经验证明,要使碳交易机制在一定经济范围内发挥激励减排作用,必须建立强制减排交易体系。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可以采取碳排放的总量限制交易或基准信用交易两种形式。总量限制交易指政府对排放量规定一个上限,然后在该上限之下确定额度分配,当这些额度分配完毕就可以自由交易了。[1]现有的国际碳交易
市场中,以欧盟的碳交易体系为代表的绝大多数碳交易市场采用的是总量限制交易。一个经济体无法实现全局总量限制时,则可采用基准信用交易方式进行。[2]基准信用交易是总量限制交易的一个变种,它指政府根据个体的排放水平划定一个特定的碳排放基线,并按特定程序进行监测和计算参与方的实际碳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若企业实际碳排放低于碳排放基线,可以将剩余
碳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取收益;若企业实际碳排放超过设定碳排放基线,就必须购买缺口的碳排放量,以保证履行政府设定的
碳减排目标。[3]当前,但凡采取
碳强度指标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都是基准信用交易,如瑞士、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和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碳强度是指每一美元经济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国目前采取的是碳强度指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方法与经验值得我们在设置碳排放交易机制时借鉴。(二)区域间市场衔接2011年中国确定的首批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目前已经或正在启动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以区域为单位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时,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情况差别很大,必然会出现交易机制的差异,碳排放标准的差异,核实、监督、处罚机制的差异,以及对产业的配额分配的差异等等。目前各省区市均是本着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区域内碳排放交易市场,这就意味着未来中国在形成全国性大市场时必然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此在当前各省区市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制度建设过程中是否需要有中央制定的统一的指导原则值得关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排放交易体系中如设定排放总量、分配
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不同。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既可以实现总体上的减排计划目标,同时又能考虑各成员国的差异,从而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欧盟交易体系的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来源:易碳家期刊 本文作者:李莹华 史建国 李长亮 工作单位:兰州城市学院城市经济与旅游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