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气候责任的排放数据应当全面客观
反映气候责任的排放数据应当以忠于科学事实的方式全面体现。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2006年(或者稍晚些时候)超过了美国,当前每年的排放量比美国和欧盟的总和还高,且人均排放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0年来的累积排放总量也将在今明两年超过美国,然而,衡量某一国家的
碳排放与气候责任,还应当全面看待更长时间尺度下(二氧化碳的寿命周期约为200年)的累积排放,并考虑人均排放的影响因素。
与当前和未来气候变化相关的人类温室气体排放还大量来源于工业革命两三百年以来的历史累积排放,这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指出历史上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且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并承担具体且量化承诺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点上,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截止2011年的数据(图1),中国自1850年以来的历史累积排放占全球的比重为11%,尚且不及美国的27%和欧盟的25%;同时,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还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新兴经济体、以及广泛的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发展阶段,都将会面临排放增长的现实,这与这些国家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息息相关,也是《公约》及其缔约方所认识到的其发展权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