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
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管理。对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备案,出具示范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备案进度,对同一地区内同一项目法人申报的多个项目,可打捆备案,提高备案效率;省级环保厅(局)对项目进行环评审查,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在进行备案时,重点审查项目燃料及其稳定来源、生物质锅炉供热技术方案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未出台能源行业或地方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产业标准、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以及未建立检测
认证体系之前,各地应以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为主,从严管理非示范项目。
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公众监督,采取互联网公示、项目现场公示等方式公布项目的信息,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严格示范项目验收,对未按备案时锅炉供热技术方案施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锅炉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相应要求的项目,不能投入运行;三是加强对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达不到要求、排放超标等违法违规
问题,采取禁止该企业投资建设本地区此类项目等相应措施;四是做好政府专门监管,加强对项目建设以及运行期间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品质、安全、环保等各方面监管,促进项目可持续运营,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环保厅(局)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纳入本地区防治大气污染总体部署、工作安排和考核体系中,加强组织领导。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创造公平公正的
市场环境和条件,结合天然气应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加快削减燃煤锅炉供热的进程。并请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